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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随手一丢”到“双手被拷”
[三明日报]         2025-04-09 11:19:00        字体显示:

  3月31日,《三明日报》“新闻关注”栏目报道了一起高空抛物案,永安市某小区居民吴某,从所居住的3楼随手丢下一个烟头,将散步路过的住户所带的7个月大孙子灼伤。报案后,永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及时出警,将高空抛物犯罪嫌疑人吴某抓获。该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深具启发后来者的法治意义。

  高空抛物现象如同隐形杀手,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从楼上落下花盆、烟头、饮料瓶、砖头……哪怕很小的物件,也有可能成为伤人的利器。这些“飞来横祸”不仅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也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高空抛物是不文明、不道德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此,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列为独立罪名,为依法严惩高空抛物犯罪织密了刑事法网。这无疑宣示,将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让实施者付出应有代价。唯有如此,方能守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对高空抛物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作出细致的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因高空抛物被刑罚的案例并不鲜见,甚至还因此被依法判处死刑。2023年6月,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省长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从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致死,抛砖男子此前还曾在高楼向外投掷过桶装水、未开封可乐,砸倒另外2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4万余元。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

  当然,事后要追责,事前更需预防。有效治理高空抛物,既是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需要、筑牢城市安全文明底线的需要,也是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齐心协力、多管齐下,既要增强全社会的道德与法律水平,也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无论是政府,还是小区、社区、街道、物业,都必须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方式,如加大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通过安装摄像头、ai实时监测等技术,对高空抛物进行监控等,让高空抛物侵权人无处藏身,为每一位居民撑起保护伞。

  来源:三明日报(扬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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