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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疾病 支持撤销婚姻关系
[三明日报]         2025-02-11 11:16:00        字体显示:

  案情:2022年5月初,男子小华(化名)与女子小婷(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后订婚。2023年1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前往浙江省宁波市生活。2024年5月,小婷生育一女,取名小熙(化名),正当全家处于喜悦之际,小婷却在产后出现精神异常。某日凌晨,小婷声称有人对其不利,家中洗衣机传来哭声并报警。当小华带着小婷去医院检查后得知,小婷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五年前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小华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认为小婷故意隐瞒婚前已经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影响了小华的正常工作生活,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与小婷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女儿小熙。

  审理: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小婷婚前即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论症状是否消失,其在与小华结婚登记前均应当如实告知,但其未告知相关病情,影响了小华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选择权,且在婚后因生育子女病症复发,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小华在法定期间内要求撤销与小婷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依法判决撤销小华与小婷的婚姻关系,小熙由小华抚养。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受胁迫而结婚;另一种是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而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疾病属于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疾病,因该病具有遗传性、突发性、复发性等潜在特征,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若一方知晓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一般人会慎重考虑不结或暂缓结婚,因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该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在此提醒广大适龄男女:在缔结婚姻关系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双方均应如实告知对方是否患有精神病、艾滋病等会影响夫妻生活或夫妻关系的重大疾病,如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可能会加重另一方在婚后生活中巨大经济压力和婚后正常的婚姻生活。只有双方坦诚相待,才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既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也能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

  来源:三明日报(许宝灯 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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