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系某毛竹加工厂经营者,曾与王一甲有生意往来。2024年6月,张某欲向王一乙转款10万元,因王一甲与王一乙名字相似且在手机银行转账列表中处于相邻位置,张某误将款项转至王一甲账户。发现操作失误后,张某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王一甲拒绝返还,张某无奈之下来到法院起诉。
审理:明溪县法院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立案人员向张某释明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及采取保全措施对处理纠纷的优势,为避免王一甲转移或使用该笔款项,张某当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得知账户被冻结后,王一甲主动来到法院,表示愿意还款并当场交付款项。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公民在转出个人账户资金时,要仔细核对卡号、姓名、开户行等重要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转账后应及时向收款人进行核对。如发现转错账,要及时与收款人沟通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如收款人仍拒不退还,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收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转账凭证和对方拒不还款的相应证据材料。同时,收款人在收到不属于自己的款项时,应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及时通过银行、公安机关等与汇款人取得联系,主动归还款项。
来源:三明日报(陈璐 张芊芊)